若因情感疏离事宜而导致分居状态持续达两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受理并审理离婚案件,依法作出离婚的最终判定。在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将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主要依据,若经多次调解仍然无效的话,那么就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判断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以下则是被视为构成夫妇之间情感破裂的具体情形:(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任何一方存在诸如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等行为;(二)在双方家庭中,任何一方存在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是虐待或遗弃其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三)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因嗜好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者;(四)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情感问题引发的长时间分居生活,时间长达两年以上者;(五)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可能导致夫妇之间情感破裂的因素也包括在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