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境下,如存在以下问题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被鉴定为逃逸行为:首先,明知实际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当事人却仍旧选择驾驶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于事故现场;其次,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坚信自己对于事故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时,他们便有可能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再次,倘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饮酒过量或者持有无效驾照等疑点,并且在报案以后仍未依法坚守现场听候处理的命令,选择将车辆抛弃在场外之后又折返回来;接下来,即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但是在未经报告并获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再然后,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刻意躲避;最后,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现场之时没有明确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他们实际上应该知晓此次事故真相。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协调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而当事人未能留下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且存在证据表明他们强行逃避现场,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可能被判定为逃逸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