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从开始受理直至裁决结论作出的最长期限为六十五个自然日。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整个过程,包括对案件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和裁定等环节。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需要延长时间以便审理,则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延期,并且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该情况,在此基础上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如逾期仍未能做出裁决,则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