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是否得以解除,其关键并不在于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次数。
而实际上,法院判定离婚与否的核心依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情感裂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视作夫妻感情出现了实质性的裂痕,若在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节仍无进展的情况下,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因素:
1.存在诸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2.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者对伴侣、子女进行过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
3.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说服也无法改正;
4.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生活超过两年时间;
5.经历过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恶性事件。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即使经过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否决,一旦双方在此之后再度分居超过一年时间,对于此前已经提交的离婚诉讼申请,法院极有可能批准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