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须保留不可转让性的债权类别:首先,依据债权特性而无法进行转让之情况;此处主要涉及的是因合同以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士的尊贵地位、专业素养及其他可信赖特质而共同签署所形成的债权。其次,根据当事人内部协议不能够实施转让;当事人有权借助签署协议的方式来拒绝债权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以此确保相关商业运作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也是尊重公民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股权的转移做出特殊的约定,从而防止债权人将自身所拥有的股权转让予他人。只要该项约定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没有触犯到法律中关于禁止转让的明确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与优良风俗,那么它对当事人具有合法约束力。最后,依照法律规定而不得转让。若相关的法律条款对此类债权的转让设定了禁止条文,则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