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虽然保密协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劳资双方有权自由商议是否需要签订此项协议。即便没有签署保密协议,仍可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然而,若确实涉及到相关领域的紧急情况或敏感信息,那么也并非所有劳动者均需同意签订保密协议;其被援引的对象通常局限于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成员、具备高超技术技能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对保密工作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