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在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视为建立了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在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预先通知,也就是俗称“说走就走”的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做出明确规定,如果雇主存在以下任何状况之一,求职者均可立即宣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或工作环境的;
(二)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薪酬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劳动者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若自劳动者被聘用之日起到签约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时,雇主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每过一个月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前一个月工资数额双倍的薪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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