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第三次离婚诉讼之后,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夫妻二人之间的婚姻状况。倘若夫或妻一方能够向法院提交充足可靠的证据以此来证实他们之间的情感已经走向破灭的话,那么法庭通常会作出决策,准许这对夫妇解除婚姻关系;反之,若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着无法挽回的裂痕,那么法庭很可能决定不允许这对夫妇离婚。原因在于,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夫妇离婚的最关键因素正是他们是否存在感情问题,如若未能证明这一点,那么法院便极有可能将婚姻维持下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