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已成功注册并共同生活过的情况下,通常无法强制女方退还婚姻中的礼物,也被称为彩礼。彩礼通常是在结婚之前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或其家人的款项,因此可以视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男方有可能获得返还彩礼的权利。这些情况包括:(1)夫妇双方未曾正式申请办理结婚手续;(2)虽然已完成了结婚手续,但是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以及(3)在结婚之前当事人给予女方的金钱,且这笔钱使男方的经济状况变得极为困窘。在前述的第(2)和(3)种情况中,如果想要进行彩礼的返还,那么必须以夫妇两人选择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