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程序时,我们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划分。这些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二是非婚姻期间各自拥有的财产;三是在婚姻期间所购置或持有的财产。其中第一种和第三种财产需要进行充分的划分与评估,以确保公平公正。
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时,那么便可以依循双方之间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领取。反之,若未经特别约定,则在离婚过程中,个人财产不会涉及分割,仍然属于原先的持有者所有。
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双方应在尊重彼此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秉承以下五项基本原则进行自行协商:一是男女平等准则;二是要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兼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四是要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意愿;五是应当有利于家庭生产活动及日常生活便利性。例如,房产、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等都可能成为争议点。
倘若双方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难以形成共识,或者双方均未提出任何诉求请求,那么此时便可将争议事项提交给法庭,以便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将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整体状况,并以保护子女权益、女方地位及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为优先考量因素,最终作出平等、公正、合理的财产划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