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配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能够满足以下几点要求,便可视为侵犯了小三的名誉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原配的行为必须被第三方所知晓,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有效损失名誉行为的关键因素。换言之,侵权者的恶意行为仅能被针对的当事人所感受,没有传达至第三方,那么此种行为就不能够被视为在法律层面上已经达到了公然的程度。相关的行为只有处在公开发表的状态下,才会被视为具备了对第三方的影响力,从而证明该行为已经对被侵害者的社会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认定其名誉受到了侵害。其次,对于行为者在这其中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权者在意识形态上存在这种不当的倾向性,并且其客观表现已经造成了他人在社会评价方面的降低,那么就足以说明侵权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再次,从结果角度考虑,侵权者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损失,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种社会上不公平的压力或是内心负担,精神上承受着痛苦,心理方面也受到了重创。最后,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清晰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害方的非法行为正是直接导致了上述损害结果的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