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检察院抗诉”,则寓意着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在人民法院做出的审判结果无法令其满意之时,拥有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合法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则亦有所限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当他们对本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制感到存在明显错误时,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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