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约撤回以及撤销之间的差异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邀约撤回发生于邀约生效前所处阶段,而邀约撤销则位于邀约生效之后;其次,邀约撤回的意义在于,通过其手段可以使得尚未产生法律效果的邀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它与邀约撤销最大的不同之处;再者,邀约撤销通常意味着已经生效的邀约需要失去其法律效力;最后,这些重要区别还受到其它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和影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