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予准许:(一)依据合同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债权转让无法实现的;(二)在当事双方事前协议明确规定,禁止该类债权进行转让的;(三)按照当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明示了禁止此类债权予以转让的。依照这一规定,当债权人行使权力将其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时,必须向其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未按以上程序执行,则此项转让对债务人而言是无效的。并且,债权人转让权力的通知在没有得到受让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是不能撤销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