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其偿债顺序如下所述:首先应优先用于偿还破产过程中的各项成本与共同利益债务;其次为破产方对员工所欠之薪资、医疗、残障补贴及抚慰金等款项,同时还包括需划拨至员工个人帐户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基本保障性费用,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第三项则是破产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应付税款;最后剩余部分将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