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期间,需确保在60日内产生鉴定结论,而该期限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接收与之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即开始精确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检者伤害情况较为复杂且涵盖了诸多医疗卫生相关专业领域,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制作时限可适当予以延长,以期达到三十个自然日为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