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某某餐厅时因光滑地面而失足摔倒所导致的医药费用,应当依据责任人之间的过失大小,由行为人与该餐厅共同负相应的责或者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涉及经营活动场所或是公共设施等的经营者、管理人员,以及在群众性活动中担任组织工作的相关人士,如果他们未能完全履行其对公众安全的保障义务,使得当事人遭受了伤害,那么他们将被认为是侵权方,必须承担应当付出的法律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当行人步入设置不合理的餐厅,除了餐厅的设计及规划问题之外,自己也可能因为误判路况、没有适当留意路面状况,或者在行走过程中正在专注使用移动装置(如手机)等原因而不慎跌倒,这时,便需要根据行为人本身是否也存在相关过错,来综合判断和评估其过失程度与餐厅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地减轻餐厅的赔偿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