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此期间,法院已作出了不许离婚的确切裁决,然而夫妻二人继续保持一年之久的分居状态,一方向法院提出再度离婚申诉时,法院应当给予其离婚许可。当事人在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里经由法院裁定驳回后,假如他们夫妻二人间的分居行为持续长达一年,双方均没有执行夫妻义务,长期以往的居分离异使得夫妻之间的感情失去了挽救的可能性,意味着在前一次诉讼完毕之后,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并未得到任何改善。而当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之时,他们持续提出此类请求,显示出当事人对结束婚姻关系的坚定决心,应当理解为证明他们二人之间的婚姻感情已经严重破裂,因此应当予以离婚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