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佣关系终止之后,该员工有权提出要求公司对未尽之事进行弥补的建议。
如果在此过程中,原就职企业在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且足够地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话,这位离职员工即使离开了原来的岗位,也有权请求企业为其补足所欠部分。
若原企业对此不闻不问,则该员工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税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