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之后,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可以自愿选择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如果他们因为长时间的病魔困扰或者是失去了劳动能力,同时缺乏经济支撑,无法按照原本协议或者司法判定中规定的金额来履行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而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这笔开销,那么,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就可以与那一方进行合理的协商,适当降低或者选择暂时终止对抚养费用的支付。
然而,如果经过双方协商仍未达成共识,这时候可以向公正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相应的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