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离世且生前未立下遗嘱时,在其生前负有的债务及应当缴纳的税费得以清偿之后,亲属们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继承所遗留之财产。
其中,排在第一顺位的包括了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
而排在第二顺位的则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
在财产传承过程中,首轮继承权将首先由排在第一顺位的亲属享有,而后顺位的亲属不得参与继承分配。
若第一顺位的亲属无一人健在,或全部放弃继承权,方可由第二顺位的亲属继续享有权限。
倘若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无人继承并无遗赠权,这些遗产将会被收归国有,转用于公益事业。
如若被继承人曾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那么死后所遗留财产亦会归属该组织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