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者、承包方代表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跑,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及时救助并最终去世,则应对此类情况归为交通肇事的共同犯罪范畴。
在此种情况下,形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员应有两个以上,且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符合刑事责任能力要求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全体共同犯罪人均需对犯罪行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意向,即在犯罪客体上具备共同的犯罪动作;
最后,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应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在犯罪意志上有着同样的目的。
所谓共同的犯罪意图,具体体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都明了共同犯罪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并对该结果抱有期待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