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传真文件仅有参考价值,不敢断言其具有充分的证据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唯有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实质联系的证据,才能真正发挥证据的功能和效用。
因此,针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问题,法院往往会综合众多因素加以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件是否为传真方本人发送,接收方是否成功接收到传真等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