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主观要求。
管理者在实施行为时需具备为他人管理的意愿。
这主要表现为管理者期望将自己实际管理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被管理对象。
2.客观条件。
管理者需要真正发起了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动,并且该事务须属于他人所有,而非管理者自身的事务。
此外,管理者对该项事务并未承担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