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其核心作用在于确保负债得到妥善的偿还。
具体而言,当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出于特定目的将他们所持有的股权传递给出借人时(股权出质),若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先拟定的金额及日期如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的可以实现质权的情况时,出借人便有权利享有对这些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益。
然而在涉及到未上市经营实体的股份进行股权质押时,相关的质押合同自这些股份被记录在相应的股东名册上之时起便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