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所引发的过失行为并不具有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
在合同被判定无效之后,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后果——也即发生了缔约过失责任。
该责任源于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因此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民事赔偿。
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则特指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归责补偿责任。
这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性质截然不同,决不可将其混淆误读。《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