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符合以下条件之列时,方有权行使代位权: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并明确无误的,同时该项债务必须正式期满能够被清算;
其次,债务人必须明显迟缓地未及时行使其期内的债权;
再次,债务人迟延行事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自身所有的特殊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