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却对此表现出强烈反对并拒绝妥协,那么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转向法院寻求裁决。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因素,法院通常不会对案件作出判离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离婚诉讼缺乏法定离婚因素时,对方如明确表示不愿离婚,这便是法院未予采纳判离判决的一个关键原因。
通常于庭审期间,对方会主张仍存余地的夫妻情感,希望尽量挽救两人之间的感情,以保持和谐稳定的婚姻状态,这时候,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改变主意的机会,期待双方能更加珍视和维护彼此间的婚姻关系,由此来决定否决离婚申请。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首次提出离婚申诉并不代表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为零。
若是在首次申诉阶段,证据充足且能充分证明双方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此时法院亦可能会判定离婚事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