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向非婚生子嗣实施的财产赠与行为而言,在相关权利尚未实际转让或此类赠与暂未经公证处认定确认之际,其实施方皆可选择予以撤销。
同时,已经赋予的财产亦可按原有程序重新收回。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财产权利未转移”,特指动产未能真正完成交付环节,以及不动产仍未进行产权变迁等情况。
另外,若已经发生了实际的财产转移或公证的赠与行为,对于相关的受赠者来说,如在下次出现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赠与者就有权单方面撤销先前赠与的决定:
(一)经历重大损害事件后,严重地侵犯了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特定赠与人的特定扶助责任,却未按承诺履行扶助义务;
或者(三)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按照赠与合约定议履行相关职责。
在此类书面撤销权的行使上,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缘由的那刻开始算起,应在一年以内予以完成。《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