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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具体的评判定量标准,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数额规模确定,我们可以制定以下划线范围:
对于透支数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但不满1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应视为构成了数额较大的非法透支罪;
对于透支数额从10万元人民币向上推移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区间内,应被定性为数额巨大的非法透支罪;
而当透支数额进取攀升至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高位,这种情况应被划入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透支罪。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强调的是:
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评估,其实际涵盖的是持卡者在所规定的诸多限制性条款下对欠费部分的累计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总额。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这个计算范筹并未包括因涉案信用卡发行行而产生的诸如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各类传统收费形式带来的附加费用。《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