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朝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国籍的居民、立业的个人或团体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如果就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直接向各级别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应在该项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为其知悉或应当知悉之后的六个月期限内发起。
但是,若有其他相关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则此种情况不在此限。
此外,倘若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的诉讼,自有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开始计算,只要时长达到二十年以上,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只要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五年内发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