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担保牵涉配偶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并非如此,只要太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担保的这笔债务并非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的生活条件,那么她将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医院债务,即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一类债务,这些债务可能涉及到履行婚姻责任所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等等。
另外,夫妻为了购买家庭用品、修建房子以及为了支付日常生活开销而产生的债务也涵盖在这个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