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篮球比赛过程中,若因合理的身体碰撞而导致对手受伤,那么并不需向受伤选手提供赔偿。
因为作为一项需要人和人直接碰撞的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篮球运动必然存在着产生人身伤害后果的可能性。
因此,参与此类有一定风险性的竞赛活动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当因合理的身体碰撞引发的伤害属于意外时,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一方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有人为地恶意或严重疏忽行动,使对方在碰撞中受到伤害,那么此时行为人便应当承担起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