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需禁忌出入夜总会、酒吧、迪厅以及网吧等各种娱乐场所;
(二)始终不得未经职权机构特许,擅自跨入组织大型聚集活动的场地范围;
(三)严谨禁止闯入中小学校园及其附属园区,以及周边地区,但若为本人注定求学,或者实际生活所迫,而得到职权机构批准者则不在此列;
(四)其他明确需要受限制进入的领域和场所。《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