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专题研讨中,主要探讨的问题便是电视剧版权纠纷发生时应当采取何种解决策略。
针对此议题,试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讨论分析:
首先,对于电视剧版权的归属问题,这种特性决定了传统合作作品下的知识产权分配原则不适用于它。
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视剧作为独树一帜的合作作品,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能简单地遵循合作作品的原则来处理。
具体来说,其产生的著作权应由制片方持有权,而编剧,导演,摄影师,歌曲创作人员等也依法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以及依据签订的协议获取相应报酬的权益。
其次,在电视剧版权的行使上,该作品虽为演绎作品,但由于其特性独特,因此,在遵照《著作权法》的同时,电视剧的版权行使规则与一般的演绎作品有所区别。
对电视剧的制作方而言,他们享有授权他人复制、发行、广播、播放等诸多权利,并无需得到原始著作权所有者的批准同意。
最后,对于电视剧版权纠纷的解决路径这个重要环节,这主要取决于争议事件本身的性质。
若涉及到民事纷争,可先尝试采取诉讼、调解、和解等途径进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