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现方式来看,要约的撤回通常出现在要约抵达(或者刚刚抵达)接受要约方之前;
然而,当要约已经到达接受要约方处并且未收到其已发出的承诺通知时刻,我们将这理解为要约的撤销。
因此,二者的核心差异实质上体现于:前者主要出现于要约尚未生效(或者刚刚开始生效)之时,而后者则是在要约已经正式生效之后,且在接受要约方发布承诺通知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