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优先购买权产生相互抵触的情况时,通常位于先位的是共同所有者的优先购买权,而非租户的优先购买权。
共享财产所有者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家庭或者企业等各种复杂形式的共有财产面临转售的风险之时,共同所有者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潜在竞价者进行收购的权利;
而租户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在租约到期前的某一阶段,出租方出于出售意图决定出售后,租户有权力支付相同的价格并优先获得购买该房地产权利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