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未缴足税款的处罚标准如下:对于故意采用欺诈、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逃避缴纳税款,情节恶劣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并同时承当罚金;
若是逃税金额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需接受为期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样须承担相应的罚金。
对于类似上述情况的扣缴义务人,其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方式与纳税人相同。
若此类扣缴义务人无视法规,未足额缴纳甚至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针对多次违规却未得到应有处置的情况,由税务机构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该纳税人若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已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者,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其在过去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是受到税务机构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样的情形将不属于豁免范围内。《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