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并非只能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提起诉讼。
当某位当事人感到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时,他们有权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援助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所进行的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无论是做出准予离婚还是不准许离婚的最终决定,均是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严格遵循和理解,即判断依据始终是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然而,这并不代表另一方的意愿不重要。
若法院认定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效的话,那么即使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也不能阻止法院作出允许离婚的判决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