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且双方在对待这些财产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处置权。
这种公共共有财产的关系是基于夫妻身份的存在建立起来的,其前提条件则是夫妻之间持续不间断的关系。
然而,当夫妻的婚姻关系消亡之后,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因此,当涉及到离婚事件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平分。
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状态下,夫妻双方不能擅自分割属于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但在此情况之下,如果夫妻中有任意一方出现以下任一因素,便有权向所在地方的法院发起请求,要求分割这份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财产:
1.一方故意隐瞒事实,转移财产、出售、损坏、洒脱销毁或消费掉共同财产,甚至试图伪造共同负债等行为,给整个家庭财产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2.当任何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患上了重病,需要得到及时治疗时,只有在面临其他人不同意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的窘境时,受难者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