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夫妻各方共同投入购房资金,无论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上所列示的产权所有人为何,其房地产都应被定性为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哪些资金属于购房之用以及具体的投资时间,是判断该夫妇的婚姻土地属于共同资产的关键因素。
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后,有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事实,便可将该物业界定为他们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置商品房,且该房屋的所有权名册注册在全额出资者子女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况就应视为仅仅是对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将此赠予认定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另一方面,假使婚后某一方的父母投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该不动产在所有权证书名册上同时登记了夫妻双方或投资人子女的配偶的姓名,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定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使房产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