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当事人中,优先承担债务责任方若能取得确切且充分的证据证实相对方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便可享有不安抗辩权予以实施:
首先,相对方的经营环境或状况呈现出极端恶化的趋势;
其次,该方存在明显的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从而刻意逃避其所应承担的债务;
再者,相对方严重失掉了其商业信誉,无法再以诚信为基础与其进行合作;
最后,当相对方存在着丧失或者极可能丧失其履行债务能力的任何其他情况时,也同样符合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