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车辆暂扣问题上,是否能够解除暂扣、何时能够实际取回车辆,必须要依据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状况来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假设涉及到需要对车辆进行精密检测工作,那么交管部门将会在现场勘查作业全部完毕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正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然而,这个鉴定的整个周期间隔不能超过廿日,如若确有必要超出此期限,则应获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但最多不能超出六十日这个上限。
一旦鉴定结果出具,交管部门应当在两天内将报告交付给有关当事人,而当事人在此后也将享有三天的决策期来考虑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境下,交管部门将负责组织并实施全新的鉴定程序,且仅允许有一次重鉴机会。
假如无需重新鉴定,此时鉴定结论便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在这一效应确认之后的五天之内,交管部门将会通知当事人前来提取其车辆。
综上所述,如果不需要额外延长鉴定周期以及重复鉴定的话,通常情况下,从车辆被扣至最终予以返还的—个完整时间段,大致是在廿八日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