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否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次数并无直接关联性。
法院判定休庭与否,主要依赖于夫妻彼此之间的情感状态;
若达致以下诸多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既彰显出二人情感破裂,法院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程序,仍无法让此状况得以改善之后,就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已婚者再行缔结婚约或是与他人长期居住生活;
第二,对配偶或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属;
第三,沉溺于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且难以戒除;
第四,由于感情不合而产生的分歧且已持续达两年之久;
第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当某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时,另一方提出的离婚申请,应得到法院准许离婚的裁决。
当经过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不予批准离婚,然而双方仍旧继续维持分居状态超过一年后,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愿,那么法院也应给予其离婚的准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