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主体是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由它们行使公民的行政管理权责,当然,这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程序。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其应有的行政职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应该由具有相应执法资质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执行,非此之外,任何人员都不应以任何形式插手或参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