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阻碍非抚养权一方接触其子女,未能行使亲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应享有的探望权。
当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判断并制定相应的判决或裁决后,对于当事人拒绝执行这一决定的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在离婚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仍享有探视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帮助的法定义务。
因此,若一方未能履行上述协助义务,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