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予以豁免,因其为法律所规定之责任形态,主要针对行为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信赖上的损失应负起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范畴包括:
行为人假装签署合同以恶意展开谈判;
行为人蓄意隐藏与签署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事实等情况;
以及存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举止。《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