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内服刑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减刑的资格,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只要他们满足减刑的相关法定条件便可以提出申请,且此资格不受其服刑期限长短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狱中服刑者需在服刑期间恪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悔过自新方面展现出明显效果,或有显著的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减刑并非无底线的,它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范: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人来说,其减刑的执行期限不得低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而言,其减刑执行期限则不得小于13年。
最后,若犯人因触犯刑法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那么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其减刑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5年,而当减为有期徒刑时,期限也不得少于20年。《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