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虽然父母双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即所谓“探视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探视权可以被随意终止或者中断。
换言之,尽管可以通过特定情况下的法律程序来暂时终止探视权,但是前提必须是存在如下所述的法定且合理的理由:
当父母亲在行使探望权时,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若子女拒绝被探望,或者这种探望行为会对其内心世界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加重其心理负担,那么就应当酌情暂停这一行为;
如果探望者展示出对子女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行为、犯罪倾向或者可能对其价值观、道德观念产生不良引导,那么亦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这种探望行为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