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的情况,并不会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关于该房产的具体所有权归属问题,应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形予以明确界定和处置:
首先,若事件发生于婚前一方当事人全部支付购房款项且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则该房地产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规定,否则在因离婚导致房产分割之时,不应被列入分配范围之内;
其次,如果在上述情况下,房产证实被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那么可以理解为这是一宗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共有财产,在涉及到离婚诉讼时,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相关诉讼事项会交由法庭来进行裁决和处理;
再者,如果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某一方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了房产,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来偿还贷款的资金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在离婚时,此房产将会被判归登记产权人所有,然而,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以及用于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另一方有权就这类共同财产提出分割请求;
最后,对于在结婚登记之前,一方父母以现金形式为其儿女购置的房产,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向其儿女做出的单独赠与行为,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的范畴。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规定,否则在因离婚导致房产分割之时,不应被列入分配范围之内。
在以上所有案例中,有关权益的解释和执行,关键在于证据以及书面文件的真实可靠性。《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